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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说好协商离婚,他是不走正道的人,我要求孩子归我,不要他的抚养费,不要他探视,这些写在协议中,剥夺探视权有效吗?只要他签字!已经说好协商离婚,我要求孩子归我,不要他的抚养费,不要他探视,这些写在协议中,剥夺探视权有效吗?

离婚 2019-01-24 22: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律强制义务,当事人不得约定;而且,抚养权的真正权利人是子女,而不是任一方父母,故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不得通过约定来排除子女的抚养权利,否则是无效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一般平分,适当照顾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性和弱者。
    2.至于这种协议有时得到民政部门的批准,则只能说明,
    一、民政部门人员的法律水平的确没有真正法律人员那么精深;
    二、此种争议问题其他部门或法律人员无法给出肯定答案;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8条、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或母方,有探视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方或母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
    终止的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综上,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身份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离婚后,仍然享有对于子女探视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降低子女因父母离婚而产生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社会和谐稳定有积极作用对于一方签字放弃探视权,鉴于其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即便签字了亦是无效的可以不受该签字的约束。
    子女同样有权,要求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探视子女的父方或母方,履行对于子女的教育抚养及情感关爱的义务这是子女应当享受的合法权利
  •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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