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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09年的时候生的孩子,当时没有结婚证准生证,后来就和孩子爸爸分开了也没办理出生证明,孩子户口已落老家,但是没和我户口在一起,孩子现在上一年级要求要出生证明,证明我俩是母女关系,我要怎么补办孩子的出生证明啊

离婚 2019-01-04 18: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孩没有上户的,需要出生证明。
    出生证,全称叫做《出生医学证明》,这个证明除了可以证明婴儿出生状态、以及血亲关系外,同时也是获得户口、国籍的凭借。此外,出国留学以及依法获得保健服务,也需要用到出生证明。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 正常医院分娩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程序和相关资料:
    1、确定新生儿姓名(未取名字,不能办理)。
    2、提供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记录(接生医院提供);出生证明申领表(医院提供,家属填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殖健康证(准生证);孕产妇保健册(本院建卡)。
    3、办证时间:为每周
    一、
    三、五(节假日除外)。
    4、其他: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律证件,一经办理,新生儿姓名不得更改,并要求新生儿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亲自办理。
    超过出生后三月及以上办证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 领养的孩子不需要办理出生证明,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即可。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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