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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第一胎小孩的时候没有达到结婚年龄,然后没有结婚证,没有准生证,村上要罚款,通过关系,我自己给孩子上户了,然后离婚了,现在结婚,要生孩子,村上要我交第一胎的罚款才给我开准生证明,国家现在开放二胎政策,这样做合法么?

离婚 2019-01-04 0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现在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再需要准生证,只需要到社区进行生育登记
  • 二胎罚款—合法二胎:
    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胎罚款—非法二胎:
    1、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 每对夫妻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3、 罚款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 苏州生二胎为例的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二胎的条件如下: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因此,再婚是否能再生育根据双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下面以山西省为例说明。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因此,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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