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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2011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是一年,租金是一月一付的,5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住了一周我发现房子的问题,不是和适合我居住!口头上当时就和房东联系过要退房,我这边也帮他找下任的房客,房东也答应我可以退还我一个月的押金。这个月也就是6月中旬,我搬出房子,钥匙交还给房东,但是房屋合同没有当时立即解除,他说要等到和下任的房客签订房屋合同,这个押金会返还给我!到了5月20日,我去了那个房子,发现已经有新的人搬进去住了,询问后得知他们已经在6月15日和房东签订了房屋合同,我就联系房东,告知已经有人住进他得房子,合同也签了,押金可否退给我!房东却出尔反尔,说是我单方面的没有住满一年的合同期,属于违约,押金不退还给我!?我很生气,答应过要退的,现在却又不退给我!?我现在可以不可以去投诉他,在合同期还未满一个月的情况下,我是已经付了房租的,他也没有和我结束租赁合同的同时,可以租给其他人吗??就是说,到这个月的6月24日,我交的租金期内,他和别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属于违约吗??6月24日就要到了,我要投诉的话,是不是要再这个时间之前的,我可以自己去法院投诉吗?胜算大吗??麻烦各位律师帮我一下,我是刚出校的大学生,1000多元的押金也是要攒很久的!!!押金不退还给我!现在却又不退给我!我可以自己去法院投诉吗?

合同纠纷 2019-05-24 11: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
    1.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合同未到期,房客提出退房。房东可以同意退房、但同时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合同上假如对此有约定的话)。注意是有权,房东可以放弃权利,但是也可以行使权力。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
    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 1、租房合同未到期遇拆迁,租户可以索取合理的赔偿。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可以主张房屋装饰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设备搬迁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5条、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应当采用书面行为而未采用书面行为,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62条仍然不能确定的 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免造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
    给双方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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