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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应届毕业生,因没有考上公办教师编制,暑期考上了民办学校,八月底和学校签了聘用合同,招聘简章上说是试用期一年,但在合同上聘用期这一栏未填,合同时间为三年,现在不想干了,想辞职,可以吗?并且一开始就只有我自己签字,合同收上去说盖章,一个月了也没有给我一份,请问合同生效吗?

合同纠纷 2018-12-21 09: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虽然处于试用期,但其基本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一些单位常常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拒绝试用期员工辞职,又或者要求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才解决劳动合同,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在遭遇这种情况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的劳动法对试用期也是有着相当详细的规定的,这其中更是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那么,试用期辞工属于急辞吗?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只需要提前3天就可以,这完全不属于急辞,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
  • 一般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不签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而且过了试用期的,那么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申请辞职,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才能离开公司。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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