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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人出资婚后房产证加上另外一个人姓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18-07-13 0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除了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以外,股票、债券、房产、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财产不断涌现。


    (二)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以往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涉及到一些简单的家具和日常用品,只使用简易程序处理即可。但是随着共同财产种类的增多,许多离婚案件因共同财产涉及的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增加了分割难度。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处理相关财产,甚至伪造借条,导致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反而增加。


    (四)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增大。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是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
    (3)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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