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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产证双方各一本,写共同共有,房产证在登记前拿到手,现在要离婚,请问这房子是婚后夫妻财产,还是双方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 2019-01-05 11: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后购买的房产没有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支付,所付房款均为一方的婚前房产出卖所得款支付,且该房产没有贷款,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没有得到对方的任何帮助,则该房产仍然为一方的财产。
    而且该房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超过婚前房产的部分为自然增值。除非有产生的收益,如出租的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区分的。
    (2)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一、常见共有房屋所有权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两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夫妻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者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房屋是家庭活动的必要场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员集体劳动兴建或通过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
    二、房屋分割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若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如《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一般应当确定相等的所有权份额。对于共有房屋,无法确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时,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即使主体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数,也应该视作共同共有。
  •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因此,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是不会被分割的。因此如果能够依法认定财产为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的,则在离婚时可以依法不进行分割而认定为个人所有。
  • 一方婚前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是否用于偿还丈夫婚后债务,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人对外所负债务,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时,即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需要用夫妻任意一方的婚前财产偿还。对女方的房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如果女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丈夫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由丈夫以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偿还,妻子个人财产不负偿还责任。对于女方的房产,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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