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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行办的信用卡分人民币卡和外币卡。2017年9月11日止有美元101.6消费,还款日为10月5日。本人在10月4日转入对应金额的人民币(可以自动购汇还款)。结果,银行将这笔钱作为了本人10月1日消费的1笔人民币(未到期)的还款,造成本人美元欠款逾期并缴纳透支利息。按照工行信用卡章程第19条规定的还款顺序,本人认为银行的处理有问题,但银行拒不认错,希望哪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谢谢!我在工行办的信用卡分人民币卡和外币卡。还款日为10月5日。按照工行信用卡章程第19条规定的还款顺序

银行 2019-05-08 11: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 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银行常见的催收手段:
    (一) 一般逾期一个星期到半个月内,会有短信催收。
    (二) 针对超过一个月或是一个账单日期未还者,会进行电话催收。
    (三) 超过三个月以上者,银行会派相关人员进行上面催收。
    (四) 半年以上的,银行进行法院起诉。
    (五) 超过一年的,银行会进行外包催收,交接催收公司进行催收。
  • 信用卡诈骗的认定是: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至于你信用卡的钱用于什么目的,不影响犯罪构成。
  • 欠信用卡的债务的,欠款人死亡的,要用他的遗产来归还。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欠款人没有遗产的,债务消灭,不用归还。《继承法》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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