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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某某已付购房总款4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某某支付自2012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0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因未知实际协助办证的日期,所以起诉书的诉求,只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2014年4月11日,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二、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75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判决后,但房开一直不配合,不支付违约金,也不协助办理房产证,直至2017年9月5日,房开才提供相关资料给我,我才能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实际截止日应该是到2017年9月5日,而不是起诉日2014年4月11日。那我如何索要不在判决书上的这部分违约金(2014年4月12日到2017年9月5日)?是不是可以再起诉房开?如果不能起诉,有没有什么法律支持我拿到合理的违约金?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2-26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不向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按约定支付债务利息的,债务人即构成违约。作为抵押人(即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应该督促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及时支付债务利息。
      如果债务人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则抵押人要在所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 即使欠条上没有写逾期未还款的滞纳金或违约金的,在出借人要求还款之后对方不还款的,则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可以主张利息。法律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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