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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资没有按工商要求投足够的钱,是不是不能注销?现在公司还欠工资,可否由法人一人承担?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不能注销?现在公司还欠工资

公司成立 2019-02-10 09: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注册股东可以是一家人。
    补充:公司注册流程
    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在新站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注册,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 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是一种法定程序。不经过这种程序即没有完成这种程序所要求的活动内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会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主要是履行召集通知以及在召集通知中记载审议事项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于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将召集通知送达全体股东。召集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上述召集通知中审议事项的记载,是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即对于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审议事项,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就此作出决议。如果作出决议,其决议将归于无效。这是因为,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开会,不同于股东会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必须在商定时间召开,并且其可以审议的事项范围是法定的。
    这样,股东在开会之前就有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以确定自己的判断和意见。而股东会临时会议则是随机召开的,并且其要审议的事项又不确定。  如果在会前不就审议事项进行书面通知,会使股东难于应付并无法作出决议,或者会被加以利用而对部分股东进行突然袭击并强行通过审议事项。
    为防止发生上述情况,公司法作出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必须载明审议事项的规定。
  •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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