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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跟老公今年四月底经他妹妹介绍认识,今年八月结婚,但现在我跟他感情不和,想离婚。原定11.11摆喜酒,彩礼钱9月12日拿来了2.5万,本来是打算拿这些钱买结婚用的家电什么的,目前就买了电视和戒指,跟他结婚前买了空调,热水器和衣柜。现在他说离婚可以,但要我把之前花他的钱还给他,包括买的电视戒指等,平时给我花的钱,第一次跟他妈和妹来我家的所有花销和红包,等等总共一万多。彩礼钱肯定是会退还给他的。这样合理吗?我应该还吗?我家很穷,我目前又没工作,跟他结婚前跟前男友未婚先孕生了一个女儿2岁了,孩子跟我,所以花钱很大,没有积蓄。我怎样才能尽快跟他把婚离了?但现在我跟他感情不和,想离婚。本来是打算拿这些钱买结婚用的家电什么的,目前就买了电视和戒指,跟他结婚前买了空调

离婚 2019-02-01 2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如果如果男方承认其具有家庭暴力行为,且法院已经认定的。那么女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家庭暴力,不能作为是否退还彩礼的依据。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 对于出轨所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适用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既然,你已经结婚,就不存在退回彩礼的前提。但女方出轨属于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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