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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女性朋友,和前夫离婚了,后接到传票,别人起诉在她和前夫婚姻存续期间前夫借钱100多万未归还,我朋友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100多万债务,虽然辩解了,但是法院未采纳,目前案件早已进入执行阶段,也早过了上诉期,后来我朋友在整理以前的东西时发现其前夫和债权人从认识以来的转账记录(其前夫基本只用一张建行卡),发现账务显示,虽然两人账务往来频繁,但债权人总共给其前夫打款300多万,而其前夫却向债务人转款600多万,这种情况,我朋友怀疑两种情况,一是高利贷形成(远超国家保护利率形成的高利贷),二是故意的债务转嫁形成,请问这种情况我朋友该怎么办,如果是高利贷形成,我朋友确实不知情,能免于责任吗,现在已过了上诉期后接到传票,也早过了上诉期,请问这种情况我朋友该怎么办,如果是高利贷形成,现在已过了上诉期

债权债务 2019-05-27 1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 民间贷款利率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6个月以内(含6个月)银行贷款利率是
    5.6%;民间贷款利率不能超过
    22.4%;
    6个月---1年以内(含1年)银行贷款利率是6%,民间贷款利率不能超过24%;
    提示: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高利贷涉嫌违法但不犯罪,高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部份不受法律保护。
    在普通人看来,“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其实是没有多大的区别的。其实不然。两者之间的分隔点在于借贷利率的大小。
    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视为民间借贷,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称为高利贷。高利贷违法的意思其实就是说,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话,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已。其实只要是双方都是自我意愿,倒也不是多么严重的违法问题。
    高利贷如果并未涉及威胁人身安全,只算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高利贷高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应该是无效约定,这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超出4倍的利息并不属于非法收入,只要借贷双方不就此提起诉讼,可以视为资金出借方的合法收入。
    对借贷双方因利率产生的争议,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金来源、真是意识表示、资金使用合法性等,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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