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一、 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补贴方式

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均由个人购买,本应由公司承担部分,公司按每月一定标准补贴方式在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给员工(具体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600元/月/人,公积金:600元/月/人)。此种补贴方式直至该员工通过公司考核,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为止。

二、 转正后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购买补贴方式

通过公司试用考核合格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自转正当月起,由公司统一购买社会保险、公积金,公司承担本应由公司承担部分,同时相应取消原由个人购买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之费用补贴;

三、工资发放时间

每月15日~20日发放上个月全月应发工资。

四、销售人员工资与奖金福利管理办法

1)销售人员工资=基本工资4000元+每月奖金福利9800元(根据业绩达标情况而定);

奖金福利部分属于浮动工资,具体根据实际完成销售目标达成率而定;奖金福利全额发放条件:入职两个月内(含)、或完成销售目标;

2)新入职员工自入职第三个月开始:

首月实际销售业绩完成率≤30%销售目标,奖金福利按全月奖金福利的30%计算发放(即:9800*30%=2940元);

次月及以后月份,实际销售业绩仍不达标:公司停止全部奖金福利发放,只发放销售人员基本工资;当出现奖金福利不能全月发放的情况时,公司在每月工资发放时,按新员工入职时的标准,给予发放社会保险、公积金补贴费用福利,即社会保险:600元/月/人,公积金:600元/月/人;

3)销售人员实际销售业绩连续两个月≥50%公司销售目标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给予提前转正,并可按完成销售业绩给予全月奖金福利发放。

一名销售员实际情况如下:

1) 入职两个月内,销售人员工资=基本工资4000元+全月奖金福利9800元+社保、公积金补贴1200元=15000元

2) 第三个月,由于销售员销售业绩一直为零;根据《销售人员工资与奖金福利管理办法》,公司核发了销售人员基本工资与全月奖金福利的30%;

3) 第四个月月底,该名销售员工由于个人原因申请提出离职,离职后,向公司所有员工群发邮件,无中生有造谣,蛊惑公司员工,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并向公司客户散播谣言,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信誉。直接导致部分客户拒签合同的情况;同时,向劳动局投诉公司不购买社保,公积金,克扣工资等不符事实之举动,并向劳动局申请:按劳动法规定,让公司支付该员工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公积金购买公司承担部分费用、未全额发放之奖金福利费用。

鉴于以上情况,想请教各位法律专家:

1) 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该销售人员申诉相关费用?

3) 自入职以来,该销售人员业绩一直为零,自第三个月开始,公司只按全月奖金福利的30%发放,是否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

4) 该员工离职后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失去的订单,以及不良影响,是否构成某种犯罪行为?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

??以上,望各位专家百忙中给予解答为谢!克扣工资等不符事实之举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

劳动纠纷 2019-05-21 16: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入职表、求职表、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 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然后给双方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自己亲自处理,我可以为你提供远程指导(相关法律文书我写好发给你后,你打印即可),一样能胜诉;
    4、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

  • 1、 任意对劳动者任意扣工资的行为违法,一旦发生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 法律依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3. 劳动法中是没有企业对员工罚款的相关规定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者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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