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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男)和孙某(女)在自己女儿姜燕结婚后办理了离婚,婚后财产为一套房子,姜某和孙某各一半,房产证的名字是姜某一人的名字。

离婚后孙某将自己的一半房产留给女儿后离开了这个城市。但是姜某想再娶,所以孙某离开后,房子便姜某一人住着。一年后,姜某另外找了一个人打算再二婚。

姜燕认为房子是父母能留给自己的唯一财产,不想让父亲那一半财产在父亲二婚后再有其他变化。

目的:只要让姜某的那一半房产的唯一继承权为其女儿即可!请问,对于这部分财产可以怎样办理相关的手续,才能让房产以后都在的姜燕掌控之中?

1,可以要求父亲将房产证上的名字过户到姜燕的名下,但是这样的操作比较麻烦。

2,是否是其他方式解决此事,例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其他更人性化的方式?对于这部分财产可以怎样办理相关的手续,是否是其他方式解决此事,例如做婚前财产公证?

离婚 2019-05-12 14: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继承权分配:
    配偶首先占有50%,这部分不是遗产,另外50%才是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继承的先后次序,但第九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这意味着同等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而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有关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婚前财产约定是指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合法财产的归属事宜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男女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对缔约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4)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如发生纠纷,主张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推定为婚后取得按婚姻法规定确定产权归属。
      
    (5)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仍由夫妻婚后双方财产偿还,但该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6)男女之间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意图的,该约定无效。
  • 有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婚后财产,离婚双方应当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1、如果财产不做婚前公证,那么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去世,TA的遗产是该财产的50%,然后TA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
    2、如果财产做了婚前公证,那么该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去世,TA的遗产时该财产的全部,然后TA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
    3、也就是说,财产是否婚前公证不影响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只是影响遗产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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