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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奶奶家有两套房子,楼上楼下,是当时拆迁政府分的。房本是我父亲的名字,一套是由奶奶、两个姑姑和一个五伯(三人均未婚)住着,另一套是最小的老伯(已婚)住着。房子是我父亲的名字因为当初已经拆了的那个房子是我爷爷单位分的房子,但是那个阶段他去世了,我父亲跟我爷爷一个单位,所以名字写成我父亲的了。

现在房本丢了,大家想补房本,名字改写成五佰的名字,因为他还没有结婚,且为人善良,这么多年一直跟奶奶过,照顾的无微不至。但是老佰要跟他争这个房子,想把他现在住的那套写成他的名字。事实上,他当初跟着奶奶家搬到楼上是没有被允许的,本来楼上那套是给五佰留着用的,但是被他占领了,都是一家人也没说他什么。

奶奶和两个姑姑都年纪比较大了,有些糊涂,就任由老佰胡作非为。老佰的妻子多年不回家,他们已经分居很多年了,一听说房本要改,马上就回来活动社会关系,其实我们有二十年没见过她。老佰为人懒惰,脸皮比较厚,他也50的人了,但还一直依靠奶奶,是个非常不讲理的人。这让人觉得非常心寒。

我们是希望房子全部给五佰,如果老佰要争,那么六个孩子应该一起分这两套房子。现在老佰占的那个房子至少也有65-70万,我们觉得白白送给这一家子没有任何道理,问题是现在房本是我父亲的名字,没有他的签字,房本就改不了。我父亲夹在中间也很为难,所以实在不行,我们只能通过法律程序,但是现在不知道我们的这个想法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这两套房子,到底是归谁的。都是一家人也没说他什么。我们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离婚 2019-06-06 18: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父亲去世后遗产的分配:1,父亲的遗产范围包括:个人婚前全部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2,如果父亲留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3,如果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继承的遗产份额
  •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在中国,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薪金等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 夫妻双方一方去世的,其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份额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其配偶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生前有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约定,按照约定确认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 父母一方做监护人的,需要改成监护人的姓,可以经双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继父或继母的姓。因为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关系无法改变。如果改成别的姓,一定要亲生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否则,户籍警察不会办理。
      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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