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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深圳,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家人于2013年12月9日在华强北赛格电子市场因为查出14个样品微型监控摄像头,被带到景田北派出所,之后被定为: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刑事拘留。在景田派出所审讯警官拿出一张空白的扣押清单强势迫使他签名压了手印。口供笔录和他本人所说也有很大差别。这样的情况严重吗?家属该做些什么?我的家人于2013年12月9日在华强北赛格电子市场因为查出14个样品微型监控摄像头,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刑事拘留。家属该做些什么?

综合法律 2019-05-14 0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驾驶员在开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交通事故的,是需要及时报案处理的。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司法机关是可以将其拘留的。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 刑事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决定。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2、拘留的执行。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2)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
    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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