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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简单说一下我的情况,我和前夫有两个孩子都是合法的,因为前夫出事故后,我现在再婚,婚姻是合法的,现生了一个孩子,老公是美国户籍的,孩子现在也已经上了美国户籍,而且已经出国了,计划生育现在要我罚款,说我的户口在中国,说我现在生的第三胎超生了,我认为不合理,因为我的孩子已经上了美国户籍,并没有让中国增加人口,而且也没有造成中国的社会负担,请问计划生育这样做合法吗?谢谢请帮我解答我和前夫有两个孩子都是合法的,计划生育现在要我罚款,并没有让中国增加人口,请问计划生育这样做合法吗?

综合法律 2019-02-18 07: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 没有事先办理三孩准生证,就需要罚款。
    《计生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离婚财产分割只分割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不参与分割,对于超生子女上户,得先缴社会抚养费,缴费后计生办的会按规定给你出具准生证,然报出生,你再凭准生证到你所在的社区或村组开具入户申请书,然后由他们在出生证上盖章,再回到计生办盖章,最后凭盖章后的出生证,准生证拿着要上户的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就行了。
  • 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见公司是有权扣除工资的,但公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条件和方式有相应的规定
    (1)在实现条件上,a、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b、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在实现方法上,a、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b、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用人单位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扣除工资的,但扣工资有严格的标准和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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