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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月进的这个厂?当时进来时候?说底薪是1600???可是?真实情况是底薪1550??50元为全勤奖?而且??公司管理混乱????我10月份辞职??一直拖到12月初??而且?每天加班2-4个小时??主管经常以未完成指定产量为理由?要求我们义务加班??我是焊锡工??可是?厂里没有任何补贴??员工福利就是每个月的优秀员工奖??其他一律没有??我们不加班?去请假?主管不批?如果不来?他就按旷工处理??并罚款???请问??我能不能求公司给予赔偿??我辞职申请已经交了?批的是29号?可是那天我没加班??他拖到了1月20日??我现在该怎么办??如果自己写书面申请??可以按照劳动法的哪几条作为依据

劳动纠纷 2018-12-27 0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一并结清工资,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欠条、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数额;
    3、劳动者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辞职没有赔偿。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没有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员工本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单位单方面解除老的关系,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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