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是广东某省机关单位里面的一名劳务派遣员工。于2009年5月起由该省机关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签合同(意思是按省机关单位要求聘用人员,工资等福利由事业单位发放,但工作在省机关单位内,不享受机关单位等福利),第一次合同签了三年,第二和第三次每次按一年的形式签,至今已经是签了三次。第三次签的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8月。在2013年12月末的时候,省机关单位告知解雇,理由是因为政府出文要求清退机关内部一线的非在编人员。因省机关单位考虑我的情况特殊,直接解雇,不清退回原签合同的事业单位。按照上述的情况,想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按我的情况是在该单位工作满4年7个月,按5年计算,赔偿款即5个月的工资,而2013年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赔偿标准,是5个月工资X2,即10个月的方式来赔偿吗?

??????2、赔偿额度是按照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赔偿,还是按照前一年的总收入平均工资来赔偿呢?

??????3、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机关单位没有提前1个月告知,是不是另外再可申请多1个月的赔偿款?而且2014年1月是春节,这个情况可否要求机关单位在未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再要求相关赔偿呢?

问题可能比较多,2014年的第一天就失业,心情比较纠结。上述问题如果成立,可否告知相关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几条。让我也恶补一下自身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2013年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赔偿标准,还是按照前一年的总收入平均工资来赔偿呢?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

合同纠纷 2019-06-07 21: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 工伤赔偿:实际工资,但是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事人发生工伤,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得到医疗、补偿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车祸赔偿工资,计算按照身份或户口性质计算。一般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可以直接按照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标准计算(该标准是行业最低标准)。
    4、护理人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
    护理费一般可以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不过它还可以直接按照居民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主张。
    具体主张何种标准或反驳对方的何种标准,就看实际情况与行业标准孰高孰低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常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