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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09年9月进入现在的单位工作,2013年8月10号我生了孩子,至2013年12月22日我的产假结束,现在是属于哺乳假期间,但是今天我接到公司电话说要给我转岗,从原来的会计岗位转为工地上的安全员或质量员,但是这两个岗位女性根本干不了,都是男职工干的,请问,公司这算属于变相辞退我吗?如果属于变相辞退,那么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该要哪些赔偿?

合同纠纷 2018-12-20 11: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你好,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求你转岗,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与你协商一致,同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对岗位的约定。现在,你与用人单位已经转岗了一年多的时间,虽然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这在法律上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4、但是,即使进行了转岗,但是不能降低劳动报酬。
    5、如果用人单位以转岗为由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半年的时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不足半年的时间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
  • 你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假为23天   
    2、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 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的,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全由公司承担。一般地区的缴费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0.4%-
    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
    0.8%,员工个人不缴费。
  •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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