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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深圳)在11月末通过淘宝网店购买的了一款开发板(价值499元),在收货后使用的过程中发现产品有个瑕疵,所以按照保修协议,经过与卖家沟通后于12月20日将商品通过韵达快递发往广州天河的厂商更换(运费15元,未报价),在发货两天后便无法查询到任何物流信息,在发货十天后(12月30日)被告知快件已经丢失。?快件丢失后,韵达快递方面未给出任何解释,韵达只是通过电话形式告知普通快件只能按照《快递服务协议》赔偿五倍的快递费,最高两百。由于本人不同意这种赔偿方式,所以向邮政局提出投诉。?新《邮政法》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韵达是营利性质的机构,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不适用于新《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对于未保价快件丢失最高三倍资费的赔偿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快递服务协议》只是属于一种格式条款,并不具备什么法律效力。本人详细有交易记录,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交易物品的实际价值以及发货的视频记录。请问在目前的情况下我通过什么方式维权比较好?我能否申请全额赔偿?在线的法律界朋友请帮我出出主意?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请问在目前的情况下我通过什么方式维权比较好?我能否申请全额赔偿?

合同纠纷 2019-06-05 17: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
  • 您好,1,快递公司将委托运送的物品丢失、损毁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保险的可以走保险,没有保险的或者保险不足以赔偿的,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你可以要求赔偿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没有保价不影响赔偿。
    只要你能证明物品的实际价值和邮寄物品的本身就可以了,材料方面需要准备邮寄物品的证明、运单、物品的发票、照片等。如果有因此给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3,快递公司赔偿运费的规定是霸王条款,无效.

  •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你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自然只找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即可。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索赔。
    三、电脑残余价值需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所谓保险公司的鉴定如偏离事实你可以不认可。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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