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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11月17号法院立案,因为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至今还未开庭,正常吗

交通事故 2018-12-22 13: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 一、交通事故诉讼开庭后一般:一审3个月结案,二审3个月结案,结案后1个月后左右能拿到赔偿。
      
    二、原因:
      
    1、一审一般是3-6个月时间,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大多数情况下3个月可以结案;
      
    2、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服判,一审判决生效;
      
    3、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诉,则要进行二审,二审为3个月时间,二审是终审判决,不允许再上诉;
      
    4、被告能自觉履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诉讼结束,如果被告拒绝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执行要在6个月内结束,但是,通常来说,交通案件1个月左右就可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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