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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麻烦您了,不得已上来发布咨询求助!

个人经历:我2012年5月份进入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当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2000,第一年的时候工作3000,第二年的时候6000,第三年的时候8000!他们还要我跟他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跟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写的是现在要我到某某某科技公司接受培训,培训期为半年,一共六万元,签完之后过几天老板告诉我,让一个高层技术员带领我就算是培训了,那培训公司我一直都没去过,这合同生效吗?我都已经签字这么久了?

另外还有一个保密协议说,我从这家公司出来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同工作,当时我才刚毕业,什么都不懂,也就把他给签了,结果现在很后悔,我就干这个技术,出去后两年内不能找同样的工作,那我不饿死!请问各位律师这真算合法吗?

这公司社保计算入了正常工资,所以我们没有社保,他把工资拆开说,基本工资是多少,社保是多少,保密费是多少等等,之后汇总起来就是当初说的工资,这样合法吗?

公司威胁我说,我要是继续纠缠就要去法院告我,而且我还要赔偿6万块钱的培训费,你出去之后找工作要开个证明来看看是不是违约了(意思是不是我干同样的工作了)!

就算连第二年的工资也没有6000,只有5000。

顺便问下公司单双休合法吗?科技公司很累的,我实在受不了了,我该怎么办?当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这合同生效吗?请问各位律师这真算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5-21 23: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1.保密条款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合同中未提及甲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保密条款的违约金只有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时候,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你只是辞职不受此限制,你只需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就行.
    4.离职后如果单位仍需你守此保密条款,需向你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合同里未提及,可由双方协商,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已建立劳动关系却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企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1个月。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承认其为员工,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如下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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