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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百度上搜到一家名为富达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网站,由于资金紧张,我准备贷10万块应急,结果和客服QQ联系后,对方的业务经理和我取得联系,先让我汇去一个月的利息800元,汇款之后又让我再汇5000块的信用担保金才排人来和我签合同,我汇款之后,他们给我办了一张利息卡,又让我汇一万块钱才回合我签合同放款,我汇款之后业务经理又给我打打电话让我汇3万块,证明我有能力贷10万块,汇款之后会立刻和我签约。我汇款之后,业务经理又给我打电话要求我必须付我所贷金额的50%的合同签约金也就是50000块才和我签约,于是我感到不对劲了,因为我总共贷款10万,应他的要求我已经给他们汇了45800块了,如果我再汇50000块那就是95800块了。而我总共才贷款100000块就要相当于给他们先汇100000块。现在我打电话已经不接了,这是我付民工工资的钱,求有关部门帮助我们讨回一个公道,不要让我们这些老百姓被这些社会上的无良人士残害。汇款之后又让我再汇5000块的信用担保金才排人来和我签合同,证明我有能力贷10万块,这是我付民工工资的钱

合同纠纷 2019-05-11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故,该担保物之物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该公司在破产前对外举债时用公司的某项财产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时,那么在清算的时候,那些做了担保的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
  •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息推定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2、合理利率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 贷款可以要求担保,但是必须合法。
    对于抵押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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