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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因小事上得罪了他部门的领导,该领导在外捏造散布谣言,并肆意夸大事实,致使我朋友没有任何部门接收,名誉扫地,无法工作,至今处于待岗状态,未婚妻全家因其这个原因非常愤怒,导致关系恶化。但是该领导拒不承认是他散布的谣言,他现在心力交瘁,在朋友家人面前无法抬头,给他的身心带来了严重的打击,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请问这种情况能否构成诽谤罪呢?如果构成了那要怎样调查取证呢??十分感谢

刑事辩护 2018-12-26 1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在进行调差取证并依法进行了责任认定后,双方可以依照各自责任来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
  • 诽谤罪是指故意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方的这种行为是侵权,可以诉讼维权啊,并要求伤害补偿啊。使用贴吧不免问律师的意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 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一)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二)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三)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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