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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1月8日进入公司,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日,签订了第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未到期。2016年1月8日,公司要求签订第二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8日到期。合同期满后,我继续在原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合同,2017年8月27日下午,单位负责人以我妻子和其他人共同申请医院为由,口头解雇了我和我妻子。第二份合同是在第一份合同到期之前签订的。是否视为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补偿,而不签订无期限合同和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劳动纠纷 2022-06-15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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