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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的妻子在2006年于福州民政局领结婚证,之后,我也回国几次与妻子生乥在一起。但是我妻子是福州人,好吃懒做,不仅是不出去上班,也未尽到做妻子应尽的责任。因此,双方面的见解差异太大而时有争吵与埋怨。2012年,我妻子以新婚姻法的第31条“夫妻感情不合满两年的,法院可判决离婚”;可是我妻子一直地不愿意去办理而拖拖拉拉。所以,我本人是在台湾生长而随家人移民美国定居。请问我可否委托国内的亲朋好友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可以的话,我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谢谢。我妻子以新婚姻法的第31条“夫妻感情不合满两年的,我本人是在台湾生长而随家人移民美国定居。我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离婚 2019-02-08 20: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只拿户口本到民政局不可以补办结婚证,还需要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婚外情的原因很复杂,无法一概而论,毕竟我们婚姻法有一个基本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判决离婚时只有一个核心要素就是: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只要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具体需要几次,要视具体的案情确定。一般情况下大多需要两次。
    没有特殊情形的,一般离婚诉讼要经过两次才能判。
    法律规定的离婚是要看感情是否破裂,但实践中,有的案子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一次一般不判决离婚,第二次再起诉,判决离的可能性较大。
    但也不是绝对的,有的可能要几次才能判决离婚,具体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两次就行了。
  • 就离婚方式而言,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双方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二是诉讼离婚,一方到另一方长期居住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准备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各一份复印件,并写起诉状一并递交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然后等待法院传唤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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