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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人,他是上海人。但是我现在想离婚,在我们湖南本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是为什么我们本地法院不受理?让我去男方地区的法院起诉?

离婚 2019-01-04 12: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在此基层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协商不成时,按以下原则判决:
    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1、债权人起诉对方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因为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这里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项:“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 对于债务纠纷,只要有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并经法院查证属实的,法院不再提供强制保护,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经审理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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