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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人,嫁在上海奉贤,育有一子。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正常沟通交流,现打算离婚。我名下无房,我老公名下也没有房,儿子今年13岁,他和爷爷奶奶共有一套产权房(即有一套房上写着祖父母及我儿子三人的名字)。我老公家共有三处房(两套居住房和一小套商品房),但均没有我老公的名字。如果现在我离婚,因为我名下无房,孩子要跟我一起生活,我需要在外租房,但我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我是否有权利和孩子共同使用有孩子名字的那套产权房?或者说,有没有一种判决对我和孩子比较有利?我带着孩子生活的话,法律上有没有有利于我们母子俩的一种权利?

离婚 2019-01-06 2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产权证办理时,根据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只有男方名字,那在产权证的归属人一栏应当填写男方的姓名,如果归属人同意,可以把你的名字加在共有人一栏。你所说的按揭阶段不能添加共有人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新婚姻法只是明确了婚前婚后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划分,淡化了公证的效用,并没有限制共有人的添加。
  • 首先看孩子多大,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女方也能举出男方的生活环境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或者即使抚养孩子了也会对孩子的未来产生不利的影响都可
    除此之外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还可以自己主张跟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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