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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支付房屋定金,签了定金协议,我们已经签字,但是财务不在,所以没敲章,让第二天,或者第三天取,但是回来家人商量又不想要,其他正式合同未签如果反悔,定金能取回吗?另定金协议未告知得房率,商铺我们一直以为的是全面积,最终才知道得房率很低,我们很懊恼!这种情况,可以有依据拿回定金吗?已经支付房屋定金,签了定金协议,其他正式合同未签如果反悔,定金能取回吗?可以有依据拿回定金吗?

合同纠纷 2019-02-17 0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签订后,通常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一般无法反悔了。

    不过,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另外,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可以反悔,例如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任意撤销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中,房产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一般来说交纳3~10万元,但是 不能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如果房屋定金支付超出20%,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是得不到相应保障的,因此定金并不是越多越好。
  •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不能两者都同时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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