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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上海人,2013年7月进入公司,面试时说2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拖到11月份才签的合同。合同上也没写试用期,合同时间从2013年12月1号开始,并且交三金,但是现在3月份了还没帮我交,也没向我要过劳动手册。

1.现在想直接离开公司,不与公司进行协商可以吗?

2.需要先快递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吗?还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3.我能主张那些权利和赔偿呢?

4.公司会说我没有交劳动手册而推脱责任吗?并且交三金,不与公司进行协商可以吗?还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 2019-05-11 12: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但是你现在说是因为公司调整组织架构,而要求解除,那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拒绝协商,如果他执意要解除,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希望对你有用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失业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的的情形;
    5.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无过失性辞退;
    6.由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
    7.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9.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若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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