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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还有2个月车贷就付清的时候,由于自己的原因,逾期了几天!没有及时还汽车贷款!担保公司也没有提醒我。过后我去银行把剩余的钱还了后,银行也出具了结清证明,给了我汽车登记证书,但是担保公司拒绝给我办理车辆相关手续,让我不能撤销抵押登记!并且要求我按合同赔付他们担保公司10000元的逾期违约金。我从买车到现在贷款还清都没担保公司的合同,而且再签合同时担保公司也没提醒有违约金这项说明在他们诱骗下我交了5000元违约金!后面的我也不想补缴。我提出疑问!一,我在没还钱的时候他们没有给我打过电话,而且并没有找过我!二,原来在合同签订时没有给过我一本合同!全部合同都在他们哪里!三,我已经缴了5000元违约金可以不缴了吗?四,有其他途径不经过担保公司撤销汽车抵押登记吗?让我不能撤销抵押登记!我已经缴了5000元违约金可以不缴了吗?有其他途径不经过担保公司撤销汽车抵押登记吗?

抵押担保 2019-02-15 0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具体看合同约定,以及是否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如果该约定在法律范围内就有效。但是担保公司无权擅自扣押客户车辆,只有通过法院查封、保全途径才可;只有担保公司垫付以后依据合同要求你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担保公司垫付金额而你拒绝的,你才构成对担保公司的违约,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你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对担保公司的违约.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车贷担保公司违约金的收纳相关问题的解答。
  • 如果担保公司要求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以上,可以不给,在对方起诉后,要求法院予以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根据《物权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处分担保物或者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
    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证公司或者是债权人,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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