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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大型私企的员工,在2008年元月和2010年元月分别和该公司签了2年和5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12月份到期。

????自从2013年元月份起,公司以生产运营不善为由,安排我常年休假,但有生产需要时要随叫随到。休假期间,按漳州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的80%发放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的五险一金后)。

????公司在2014年春节前电话通知我到外地上班,我以家庭原因和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及岗位为由予以拒绝了。然后,公司自2014年的2月份起,就突然停发工资了,且不说明停发工资的理由。

???在上周,公司电话通知我(不是书面通知)进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也没有说明原因和其他事项。请问:

1.公司单方面停发工资的做法是否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是否可以依据该法的第87条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赔偿?

2.如果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8条之规定,要求公司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

3.依据经济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返还自2013年元月起,每个月20%的工资以及相应的补偿金(因为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那么,这个“平均工资”是以公司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那里出示的职工工资表为准(个人每个月应发工资总额),还是以公司在本地社保机构缴交的社保基数(也就是我用自己的社会保障卡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查询到的社保缴交记录)为准?

以上问题亟盼答复,谢谢!

(请不要简单答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申诉,请尽可能详细解答,谢谢)是否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依据该法的第87条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赔偿?经济补偿金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合同纠纷 2019-05-09 13: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最低工资不包括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可见,我国并不是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
    因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人口、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确定,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地区不平衡,导致难以实行统一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再重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双倍有两种情形规定,一是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这里的双倍工资是包含原先正常发放的那一份工资的,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按照前面的工资再补发一份。另一种情形是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单位应当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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