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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我是被告,我又重新起诉成为原告了,上次有判决书,基本证据都已确认了,为什么这次起诉,还要证据呢?我拿着判决书可以当证据吧,我现在是原告了原告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我又重新起诉成为原告了,基本证据都已确认了,为什么这次起诉,还要证据呢?

离婚 2019-01-17 09: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涉外婚姻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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