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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丹和王林结婚十年,2013年小丹怀孕,十月份到广州市一家医院剩下一名男婴,放进医院保温箱,三天后小丹夫妇突然接到医院通知男婴病危。一天后死亡。小丹遭受打击,回江西老家休养,三个月后回来,丈夫王林提出离婚,原因他与其前女友旧情复燃。随后人间蒸发,不接电话,不与小丹见面,只通过一中间人联系。

????????????????小丹王林夫妇共有三套房产,增城一套,广州一套,新塘一套,都没有办理房产证,两个人的收入双方各自管着,没有债务。关于财产分割,王林说均分,小丹想多分,碍于没有办理房产证,小丹有些担心,即使法院判两套房给小丹,王林也不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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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19-05-26 16: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进行约定,应该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这两套房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在对这两套房产进行分割的时候,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割。可以一人一套,由拥有价值较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两人都想要价值较大的房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竞价,房产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可以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
  • 你好,如果那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构成重婚的,不是怀孕了就构成重婚。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如果证明对方有出轨,那么你小姑就享有赔偿权。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不是仅根据经济状况来判决的。
    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望采纳。
  • 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既使法院判决了偿还债务的处理方法,你们的债务人仍然可以向你们各方或者双方主张他的债权的,但是当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 1、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或是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即使没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也可;
    2、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婚内获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你可主张平均分割;
    3、若能证明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其少分,同时可向对方主张过错赔偿;
    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若孩子大于两周岁,则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标准;
    5、未抚养孩子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支付标准为其收入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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