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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现年64岁,于13年8月25号至医院做中耳炎手术.术后一直耳朵流黄水,期间多次去医院复查,均告知是正常情况!至3月初,我母亲自己发现耳朵里有一根纱条没有取出,已和肉长在一起,马上至医院,医生在没有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强行把纱条直接拉出并告诉我母亲,开三天的消炎药吃,如果还不行就再去找他!三天后也无好转,至医院再次进行手术,又取出几根线头!

我父母在此半年中受到巨大的精神折磨,我母亲头发掉了近一半,人也苍老了很多!

请问,此是否算医疗事故?我们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赔偿?但我母亲在取纱条时没有保留此证据,目前我手里只有二次手术前与医生的谈话录音,在录音中他承认是自己的错误导致此次事件.如果我们想通过法律途径,只有电话录音是否足够!

另:我母亲感觉耳朵里有异物时,是在她的一个朋友家中,叫朋友看的,这算不算第三方证人?

医疗纠纷 2018-12-24 14: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下列的各项: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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