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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一学生,于昨日2014年3月19号上午下课玩手机被班主任没收,班主任说手机一旦没收就别在想要回,家长来也不给,必须3年毕业以后归还。于是我回家后,在QQ空间发表说说?标题为;请好心人士,帮忙给我们班主任发一条短信劝老师把手机归还与我,内容为XXX是个好孩子,请老师把手机还给他吧,他以后会做个好学生的。于是在网咯上公布了他的电话号码,而我没想到事情的发展性,然而在今天班主任把家长请到学校,说有人给他发恐吓短信,侮辱之类的话,已经构成侵权。班主任说手机一旦没收就别在想要回,家长来也不给,已经构成侵权。

教育 2019-05-09 1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恐吓的情况可能涉嫌恐吓威胁罪,若情节恶劣的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可以报警。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包括骚扰电话),可以处五日一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首先要弄清楚对方是如何骚扰你的,骚扰你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有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内容,才可以判断,而且必须是影响了你的正常生活,比如对方经常骚扰你被你拒绝后仍不停骚扰的,或者在夜间你入睡后还经常打电话给你等情形。
    可以通过报警,由警方进行监控和确认。
  • 如果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况,造成被侵权人轻度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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