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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个月在电信报装了网线,当时工作人员说他们有一个套餐是预交599话费元送一个手机(后来发现手机性能特别差,根本不能正常使用),还有一张卡是跟宽带绑定的,月租是89元,刚开始还需要缴纳100元激活,卡里有900元话费每月返还30元,这30元是可以抵扣手机月租的,也就是我每月需要缴纳59元网费,但是现在他们的工作人员说法不一?,我今天把钱充值到手机卡里,显示还是欠费停机,我就打电话向他们咨询,我打了当时报装宽带的营业厅电话,他们让我在网上营业厅查询,我就拨了电话在网上营业厅查询,第一次那个客服说?赠送话费可以抵扣月租,可能是系统还没反应过来,我问了几句就挂了电话,??等了一段时间还是不可以,我就又拨了电信地方营业厅的电话,讲没几句工作人员就挂了我电话,我当时很气愤,就想再打一次电话到网上营业厅再问清楚,谁知道另一个客服又说赠送话费不可以抵扣,?这分明就是欺骗,我当时选择这个套餐就是因为之后每个月只需要缴纳59元网费,他们赠送的那个差得掉渣的手机对我来说根本一点用处都没有,?虽然涉及金额不大,但是他们工作人员的态度跟这样欺骗消费者的手段我不能忍受,请问我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吗?

离婚 2018-12-23 18: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找经营者陈述自己购买含塑化剂食品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应写明投诉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3、 向 有 关 行 政 执 法 部 门(如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欺骗消费者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是享有知情权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商品的实际情况,不得有所欺瞒,如果欺骗消费者的,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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