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黎女士

被告:何先生、彭女士

   上海市国年路某弄43号601室一套建筑面积66.98平方米的房屋是何先生和彭女士夫妻共有的私房,是复旦大学的教工住房。小黎从2005年起就开始租住在内。2007年7月5日,小黎收到彭女士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小黎,您好!我们经过多次讨论,我和我先生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43号601室以75万的售价卖给你,如果你同意的话,请给我们发一电子邮件,就算成交。双方不变。你们可以开始装修。并请你在9月底前办好贷款和过户的准备工作。601室内东西的办理办法,请见附件……”

   接到这封来信,小黎于同月6日,回了一封电子邮件,言明:“彭老师:您好!您的2007年7月5日零晨5时的电子邮件收到,经和家人商议,同意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你们的房子。房款在你们2007年10月从美国回到上海期间付给你们,具体支付几次,待合同上确定。具体手续我会了解办理。房产交易涉及到的税费,买家卖家各付各的税”。

   次日上午,彭家的亲友来到屋内,根据小黎处的清单将彭家需保留的物品搬出。在双方商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后,小黎对国年路房屋进行了装修,就等着何先生夫妇回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可是2007年10月12日,小黎又收到彭女士的电子邮件,被告知无法继续房屋买卖,愿意协商补偿小黎装修费及家具定制费。

   收到来信后,小黎次日回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已经成立,基于房屋买卖成交,自己才装修房屋并添置家具;房款75万元已经准备好,希望能顺利办妥房屋过户手续。邮件中还提出,如果何先生因身体原因确不能回国或担心在彭女士回国期间无法完成全部交易手续,可以公证方式委托他人办理。

   2007年11月,彭女士将小黎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协议》,小黎搬出房屋并按每月3200元支付租金至实际搬出日止;此外,还要小黎支付违约金1600元。

   2007年12月,小黎也将何先生和彭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按75万元房价办理过户手续;并表示愿意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十日将房款75万元支付给何先生和彭女士。

   何先生和彭女士则表示不同意卖房,因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仅彭女士一个决定卖房,侵犯了何先生的权利;现有的证据并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彭女士曾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有关买卖事宜,但在中介公司向小黎介绍有关流程并要求小黎支付定金时遭到拒绝,故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未签约的责任在于小黎。

问题:

   (1)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什么?请给出理由。

   (2)就像小黎说的“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已经成立”,对吗?请给出理由

   (3)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合同纠纷 2019-01-09 1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租房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 涉及物业管理的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
      (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
  •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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