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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家香港的公司想收购境内一家公司的股份,境内公司现在有3个自然人为股东,我们想在境内这家公司的股东上出现原始的3个自然人和香港这家公司,一共4个股东。可是中介公司说这样不行,需要另外再成立一家合资公司或者香港那家公司以个人名义入股。简单说就是,一家国内的公司不能有国内的自然人和国外的公司作为股东构成。。想请问,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有没有其他途径或者方法达到我们的目的。需要另外再成立一家合资公司或者香港那家公司以个人名义入股。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有没有其他途径或者方法达到我们的目的。

综合法律 2019-02-06 16: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收购流程如下:常见的股权收购的方式:  
    (1)一家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   
    (2)一家公司以其控股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 从股权收购的定义来看,收购股权必须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即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收购后,投资方将成为被收购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如果不能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则不能作为股权收购重组对待,而是一般的股权购买业务。对于支付对价的方式,没有特别要求,可以是非股权支付额,也可以是股权支付额,或者是两者组合,但只有以本公司或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才能作为股权支付额对待。如果以持有的非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则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3、怎么进行股权收购?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公司股权收购的情形是很正常的。公司股权收购是需要遵循法律关于公司股权收购的程序规定的。股权收购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可选);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需帮助,欢迎来电详细咨询或者预约面谈
  • 募集设立的公司,主要包括下列流程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由发起人不少认购于35%的股份;
    4)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人股书;
    5)与证券经营机构和银行分别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6)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
    7)法定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召开创立大会;
    9)申请设立登记;
    10)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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