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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醉驾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两小时后自首,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受理,有几个问题不明白,凡请告知为感!1、事故发生地在小镇上,为何要到市区法院开庭,而不在小镇的法庭开庭呢?2、死者未火化,法院就可以受理吗?3、法院传票是寄给张某的,可张某已被关押在拘留所,且已有逮捕通知书,法院开庭时可以为了民事赔偿诉讼去拘留所提张某吗?如不能提,那这个开庭还有意义吗?4、听说不都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吗?怎么这个案子就先民事了呢?

诉讼 2018-12-31 19: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据传、罚款以及拘留。采取据传、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时需要经过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   交通肇事进行赔偿的话,法院已经对民事赔偿事宜进行了判决,如果确实没有支付赔偿能力,一般司法拘留十五天,并不会追究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只有有赔偿能力还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的,才涉嫌犯罪。
    交通事故罪刑事拘留最长37天,到审判应当需要五六个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我们从《刑事诉讼法》中看不出哪些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事实上,许多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会被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依据又在哪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 涉嫌刑事犯罪,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可以委托律师了解情况,有可能是因为有碍侦查,暂缓通知家属。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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