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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方来我家闹事?被我打成轻伤?他报警后根本没人说正当防卫的概念?就说什么只看结果?他是轻伤?我就一定会被判刑?那国家的正当防卫还有什么用?是摆设吗?他寻衅滋事?我怕他伤害我的家人?不得已制止他冲进我家里的举动?打倒他后?我也没再继续攻击他?我要承担责任?那他要承担什么责任?这还有公理吗?虽已民事调解?但对方还扬言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还要在去我家?这国家的法律就是在保护这种人渣吗?请给我给力的建议?我绝不能让这种人渣继续嚣张下去?民事调解后他还能继续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吗?我可以起诉他寻衅滋事吗?如果他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可以用正当防卫辩护吗

刑事辩护 2019-01-03 1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 对于当事人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的,即使当事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受伤,但仍然需要对寻衅滋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经定罪,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如果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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