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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人把前女友用出租车拉出12小时并有殴打行为,伤势不重,前女友又把出租车抢走,前女友现在告他非法拘禁罪,现已立案到检察院,请律师帮我辩解一下,他够不够非法拘禁罪。没有犯罪前,可以说是夫妻的一种行为。二年之久,直到犯罪。案子在检察院还没有批捕。请侓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前女友现在告他非法拘禁罪,他够不够非法拘禁罪。请侓师帮忙解答一下。

综合法律 2019-05-08 15: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 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非法拘禁,可能涉嫌犯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针对您提出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解答:首先,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一般的非法拘禁他人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的严重程度。
    拘禁时间是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考虑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对于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公安都可以立案侦查。最高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约定了7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行为应予立案,是为了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但不是上述7类情况,只要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公安也可以立案侦查,一般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也是一样的。
    殴打他人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的从重情节,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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