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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执行年限,对死缓罪犯的最低执行年限和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及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规定的。而2013年2月26日发布的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将1997年10月29日法释〔199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且明确规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那么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最低执行年限和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该如何掌握?

另外据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还发布了一个法(2013)201号通知,通知规定对上述罪犯减刑时还继续执行法释〔199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请问该规定既然已经废止了还能再执行吗?以及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该如何掌握?请问该规定既然已经废止了还能再执行吗?

刑事辩护 2019-06-11 14: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死缓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强制劳动改造、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依刑法规定,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如某罪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执行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现,监狱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该罪犯自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还要执行期十八年,刑罚执行才算完毕,已执行的二年不计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内。
  • 申请减刑的罪犯必须是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的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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