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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刑事和民事单独审理,刑事部分已经解决完毕,判处缓刑。民事部分一审判决完毕,结果

为,除保险公司之外的赔偿,剩下的由雇主来承担,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上写的是:本院认为,被告司机是在为被告雇主从事雇佣事务

时发生的事故,故司机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现在雇主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起诉状写的是:被上诉人司机虽然为上诉人的雇佣人员,但

是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并致一人死亡,应当属于重大过失,依据《某法律》规定,即使上诉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司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也可以单独要求被上诉人司机承担赔偿责任。我想请教律师:我不存在违规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行为,事发后并主动送伤

者到医院治疗,但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样属不属于重大过失行为?怎样区分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应不应该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是否公正?雇主上诉到中院,中院的

判决结果和一审判决会不会产生变化?比如让我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求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交通事故 2019-01-10 0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至人一死一伤,肇事者属于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丶危险驾驶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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