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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在一用人单位上班任职仓管员,现因用人单位对我的提成做出了不一样的说法,,现想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给我支付劳动报酬,即: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我已与该单位谈过每月的上班时间了,是每个星期上六天班,一天休息,每天八小时,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要求该单位按照前面所说的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给我支付工资,即我每周多上的一天班(休息日星期六)是否可以要求额外给我支付工资,并且2倍计算?现想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给我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要求该单位按照前面所说的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给我支付工资,并且2倍计算?

劳动纠纷 2019-02-24 2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月支付。超过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就应视为拖欠工资。
    如果企业拖欠工资,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
    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至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规定,到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 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但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天的休息.你们单位如此安排,一周累计工作时间45个小时,已经超过了40个小时的规定.但劳动法也有规定,一个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其实2008年版的新劳动法内容并没有涉及到工作的合法年龄的详细规定,就算是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也只有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用工有具体的,偶不知道你要问的是不是未成年人招聘的问题?如是,那我知道,有关未成年人(即童工吧)指的是年龄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这是在1994年版的劳动法中有严格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不可以招收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请看回1994版的劳动法的第15条和第58条,此外在2004年还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的职责,强化监察执法手段,为查处包括非法使用童工、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在内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最低就业年龄标准,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 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者堵塞的。  
    (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  
    (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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