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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女儿,取名:××××,离婚后女儿随女方一起生活,女儿的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由女方承担,药费由男方承担(女儿有癫痫病,需要长期用药),女18岁后,可以自己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

  2、男方及男方的妈、姐、哥可以随时探视女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楼房一栋(一层三个门面,二层住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栋楼房财产分成三份(男方一份、女方一份、女儿一份),男方那份由男方的母亲使用,如果该栋楼房发生所有变更必须经男方、女方、女儿一起协商同意(变更后所得资金分三份,男方、女方、女儿各一份),该栋楼房女儿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共同承担。

  2?、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女方、女儿所有。

3、?女方名下存款归女方、女儿所有,男方名下存款归男方所有。

4、?夫妻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债务纠纷。?

????5、?离婚后双方不能干涉各自的生活。子女的抚养: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 2019-06-15 04: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
    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 通常情况下,在起诉离婚这一情形中对于房产分割应当依据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来进行,当然,房产只有一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折价或者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即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支付对方一定的费用,或者双方将房屋售卖后在就所得欠款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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