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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种购房方式,不知道是否妥当。具体情况是这样的:1、房子是五证齐全的,还没交房,房管局五证可查。2、房子的首付实行分期首付,首付款先由开发商垫付,个人交5000即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内容规定了交齐首付的时间和违约金的问题。3、签订完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不给个人一份,因为首付没交清,办贷款和公积金之类的都是售楼员拿着合同跟着一起去办理。4、交房时间在交齐首付款的一个月之后。5、签完商品房合同之后就办贷款,贷款办下来就开始还月供。我想咨询一种购房方式,内容规定了交齐首付的时间和违约金的问题。签订完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不给个人一份

房产纠纷 2019-03-07 12: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如期交房,如果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业主违约金。受理此类投诉,该部门主要是以协调为主,如果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协商无果,业主可以走法律途经维权。
    此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建议直接咨询房产管理部门。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
    开发商违约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要求赔付,具体的赔偿可以按照合同中说明的进行。
  • 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是怎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相关内容: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赔偿责任,但因出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实际违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卖方也应当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 房屋买卖商品房首付可以自行协商,但如果要申请银行贷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银行不会审批贷款。一般情况下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首付款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差价赔偿,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该房价升值差价的赔偿,具体应注意以下两点: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因出卖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由于房价的暴涨,出卖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恶意违约,采取多种手段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制造障碍,造成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比如拒收房款,制造买受人延期付款,再主张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甚至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出卖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因此,买受人作为守约方在交付大部分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应该由买受人来获得。这样既可以让诚信方受损的利益得到弥补,使其有能力购买到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也能够遏制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从而不让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获利。  
    2、合同解除应指法定解除,且出卖人因法定解除而会获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共有十六种之多,但这十六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并不当然都能获得房屋差价赔偿,合同解除的原因应仅限于房屋交付义务的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不应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赔偿。同时,只有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因违约而会获得房屋升值的差价利益的情况下,买受人才有权获得该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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