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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2年11月二十号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第七条规定我必须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十五内把资料交给银行,要不就得赔偿开发商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给开发商。现在2015年3月27号开发商告我们资料交晚了,贷款下来的日期日期有晚了,要我赔偿,请问开发商过了仲裁时效了吗?

其他 2015-04-08 1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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