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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现在原告【我家】法院一审判决归原告,被告反诉一年零八个月还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我想问我这个案子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没判决??希望那个好心人能帮帮忙???我应该找那里能解决??或能投诉的地方“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需要延长的,我想问我这个案子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没判决??希望那个好心人能帮帮忙???我应该找那里能解决??或能投诉的地方

刑事辩护 2019-05-10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等法院开庭的传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被告可以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成立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起诉要件和起诉材料】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劳动纠纷案件举证范围】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以下为您介绍劳动纠纷有关举证范围,为您劳动争议集体诉讼提供参考。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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